(2017)川0106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亿追缴违法所得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马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亿,男,199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施家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马亿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为赃物折合人民币6150元返还给被害人,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53元,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马亿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