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琳、聂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聂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聂沁,男,199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本院在执行陈琳申请执行聂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聂沁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