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52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王先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王先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5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947J,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单位员工。被告:王先玲,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王先玲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盈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