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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6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武,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为仙桃市郭河鑫宜佳购物广场,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李志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一、李志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第1232279号“”注册商标和第1246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李志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500元等。因被执行人李志武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武的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