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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阿波罗(北京)消防产品有限公司与陈刚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波罗(北京)消防产品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波罗(北京)消防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奈杰尔.托特。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7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阿波罗(北京)消防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刚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5837元及利息,执行费88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波罗(北京)消防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刚劳动争议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