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袁某1、袁某2抚养费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某1,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2,女,汉族,2009年10月14日出生,儿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岳某(系袁某2母亲),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袁某1因与被申请人袁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7民终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既然判了抚养费和医疗费,就不应当再判决给付2.5万元的奶粉费,抚养费里面就包括被抚养人生活所需的费用,当然也包括被抚养人所需的奶粉费。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二审维持更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请求:一、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二、指令再审或提审,改判申请人不承担奶粉费2.5万元;三、一、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被申请人方提供的购物小票,证明被申请人在哺乳期间一直以奶粉为食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该项支出属于被申请人哺乳期间的大额费用,申请人袁某1作为被申请人袁某2的父亲,原审判决其对此费用负担2.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综上,袁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 红 有审判员 王潇审判员刘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