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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可新与陈锐拖欠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新,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王可新,男,1956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陈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可新与被执行人陈锐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可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