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国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国辉,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国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潘国辉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潘国辉在赤峰市××区华兴名品广场西门口,趁被害人李某1抬胳膊掀门帘之机,从李某1上衣右下侧口袋内窃取乐视2手机一部,被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赵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国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秘密窃取李某1财物价值人民币700元,其行为侵犯了李某1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国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动全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国辉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国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陈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