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石佛营东里133号。法定代表人:罗小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晋,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萝园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萝园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紫萝园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春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