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刑初476号自诉人杨某某,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被告人邢某某,男,1985年6月6日出生。自诉人杨某某以被告人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邢某某自行和解,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单位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申请撤诉,系自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禄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