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康延平与北京富达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延平,北京富达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延平,女,1957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康(康延平之夫),1936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达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1座13层1607。上诉人康延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达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6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康延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康延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延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朔审 判 员 蒋 巍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梁 丽书 记 员 李星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