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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汪满英、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汪满英,江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27号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红叶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施祥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满英,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江斌,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满英、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斌的起诉。审判员  何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