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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强与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民初5231号原告:宋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会友,经理。原告宋强与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利息150元,约定6个月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两份,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日,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宋强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6个月还清。同日,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50元,2015年7月30日前还。庭审中原告宋强主张该150元借条系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欠六个月的利息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宋强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出具的150元借条系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欠六个月的利息条,经查,该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强借款3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