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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3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巧林,陈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253924826。法定代表人陈震山。被执行人陈巧林,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陈小琴,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巧林、陈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1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退还申请人,另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卫军执 行 员 周利峰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