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瑞明与黑龙省文质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瑞明,黑龙省文质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彭瑞明,男,194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黑龙省文质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彭瑞明申请执行黑龙省文质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此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3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