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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帮伦诉被告张洪、彭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帮伦,张洪,彭家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286号原告:魏帮伦,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康、王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张洪,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彭家虎,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魏帮伦诉被告张洪、彭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魏帮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帮伦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魏帮伦负担。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