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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树义、王俊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义,王俊海,刘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389号申请人李树义被申请人王俊海被申请人刘春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6966号、(2017)津0114民初69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俊海、刘春凤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将担保人李玉娟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何宗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