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7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代琼与向婷李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代琼,李龙,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刘代琼,女,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李龙,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向婷,女,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刘代琼与被执行人李龙、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龙、向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4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朝斌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