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书坤、山东博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坤,山东博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30号申请人:李书坤,女,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山东博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康明,总经理。被申请人:于恩祥,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书坤与被申请人山东博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恩祥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92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恩祥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