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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文炜与林传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炜,林传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462号原告林文炜,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炜军,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传根,男,194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萍,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文玮与被告林传根共有纠纷一案。原告林文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文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