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文炜与林传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炜,林传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462号原告林文炜,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炜军,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传根,男,194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萍,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文玮与被告林传根共有纠纷一案。原告林文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文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