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滕建安、何振芬等与张道忠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安,何振芬,张道忠,张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049号原告:滕建安,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洗车工,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何振芬,女,1981年1月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张道忠,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铜仁市道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张懿,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佳禾乐其幼儿园合伙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滕建安、何振芬与被告张道忠、张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滕建安、何振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建安、何振芬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安、何振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滕建安、何振芬负担。审 判 员 张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