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内黄县九州国酒行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九州国酒行,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599号原告:内黄县九州国酒行,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东侧。经营者:梁靖华,女,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楚凡,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内黄县九州国酒行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九州国酒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九州国酒行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