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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内黄县九州国酒行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九州国酒行,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599号原告:内黄县九州国酒行,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东侧。经营者:梁靖华,女,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楚凡,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内黄县九州国酒行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九州国酒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九州国酒行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