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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代渝与邓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渝,邓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737号原告:代渝,女,生于1986年8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占平,男,生于1979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渝诉被告邓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原告代渝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华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