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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黎利与喻长英、李金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黎利,喻长英,李金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405号申请执行人陈黎利,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喻长英,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李金昶,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陈黎利与喻长英、李永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喻长英和李永昶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设置有抵押权,不便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喻长英、李永昶尚欠申请人陈黎利借款本金3880000元、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相应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5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黎利若发现被执行人喻长英、李永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