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伟与邱善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邱善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033号原告王伟,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邱善利,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邱善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善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