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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伟与邱善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邱善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033号原告王伟,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邱善利,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邱善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善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