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长聚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长沙市长聚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元香,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志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代表人彭建军,行长。被执行人长沙市长聚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革,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元香。被执行人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专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湘0102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长聚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志革、张元香、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97050.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