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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郭万成与薛宪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万成,薛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郭万成被执行人:薛宪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万成与被执行人薛宪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万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3执38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薛宪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栋国审判员  韩宝亮审判员  穆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