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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逍遥与赵飞、门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逍遥,赵飞,门林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856号原告:刘逍遥,男,19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赵飞,男,汉族,住蓬莱市。被告:门林娟,女,汉族,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逍遥与被告赵飞、门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为“被告:赵飞,男,汉族,住蓬莱市刘家沟镇解东村。被告:门林娟,女,汉族,住蓬莱市刘家沟镇解东村”,本院按照上述地址一直无法向被告赵飞、门林娟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被告应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上述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逍遥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晓人民陪审员  田广萍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忠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