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穆增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穆增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22号罪犯穆增强,男,回族,生于1982年6月17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兰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增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的奖励,2016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穆增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增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继红审判员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航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