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延礼与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礼,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延礼,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安仁镇被执行人: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延礼与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郝成才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