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东协电站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 � �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171号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原告自贡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东协电站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16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对登记在案外人赵哲珣名下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五星街居委会X组帝豪广场X层X层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附:(2017)川0302民初162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地址:西���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莉、郭叶林联系电话0813-47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