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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299号原告王某甲,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王某乙,女,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侯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国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