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299号原告王某甲,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王某乙,女,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侯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国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