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聂学兵与何世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学兵,何世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13号原告:聂学兵,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徐胜民,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世庭,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负责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玲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学兵诉被告何世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学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学兵的撤诉。审判员 邹如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