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执3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易锋,吴卜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执3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257号。负责人:彭春祥,行长。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吴卜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易锋,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吴卜永,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易锋、吴卜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桂09执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石牛路东侧人民东路北侧的50508.31㎡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玉国用(2010)第01001521号)及地上建筑物和位于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石牛路东侧、人民东路北侧的18468.**㎡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玉国用(2010)第010008**号)及地上建筑物。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6)桂09执3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K×××××、桂K×××××、桂K×××××、桂K×××××、桂K×××××共五辆汽车。因柳州市公安局先于本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汽车予以查封,本案需进一步协调后才能处置查封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可以处置查封的财产条件时,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