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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0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金谷与谷建立魏德红冯还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合,谷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0执4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合,男性,1965年3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平,大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谷建立,男性,1982年2月9日出生;魏德红,男性,1973年4月20日出生;冯还生,男性,1978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金合与谷建立、魏德红、冯还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谷建立、魏德红、冯还生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文明审判员  冯阿宁审判员  赵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