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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唐泽洪与何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泽洪,何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泽洪,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勰,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唐泽洪与被告何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554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5月23日,被告何勰尚欠原告唐泽洪借款本金1550000元及从2015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该款由被告何勰分期支付;首期款500000元在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200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其余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何勰在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按月支付,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于每月28日前支付360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2000元本金及借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5月14日计至被告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二、如被告何勰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约定款项的,则原告唐泽洪有权按照被告实际所欠全部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6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62.7元,由被告何勰承担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返还。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16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解封其招商银行佛山分行银行账户(账号62×××38)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本金20万元及(2017)粤0606民初5540号受理费10163.7元、保全费5000元;于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6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5月1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21日及2015年12月31日支付的利息合计7万元不予抵扣);三、被执行人如期清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则放弃本案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逾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已履行部分则应在恢复执行中予以扣除;四、本案执行费19998.2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25982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润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