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小何与王战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何,王战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2执恢119号申请人刘小何,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战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战立名下车辆豫A×××××,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才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O一七年月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仝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