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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敏与被告景洪涛、薛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景洪涛,薛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06号之二原告刘敏,委托代理人刘汉沙,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刘汉沙,男,汉族,被告景洪涛,被告薛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景洪涛、薛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限额137325元查封被告薛琼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并由担保人刘汉沙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花都大道东二段房屋作为财产担保。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以(2017)川0108民初106号及(2017)川0108民初1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薛琼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刘汉沙名下位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花都大道东二段房屋进行查封。本案已审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薛琼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限额137325元;和解除对担保人刘汉沙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花都大道东二段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薛琼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限额137325元。二、解除对担保人刘汉沙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花都大道东二段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