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桑明辉、邓建民等与肖明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明辉,邓建民,王聪,郭银刚,邱治理,王红,牛子阳,王欢欢,胡建伟,李永生,李新芝,林艳霞,吴灿华,任江辉,李建军,刘小可,徐腾,吴鹏飞,常翔洲,谢影,李保卫,张强,肖明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474号原告桑明辉,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邓建民,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告王聪,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郭银刚,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原告邱治理,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王红,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牛子阳,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王欢欢,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胡建伟,男,汉族,1968年6月4��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永生,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李新芝,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林艳霞,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吴灿华,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任江辉,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平定县。原告刘小可,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徐腾,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吴鹏飞,男,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常翔洲,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谢影,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保卫,男,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原告张强,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以上二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青伟,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明涛,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民、桑明辉、王聪、郭银刚、邱治理、王红、牛子阳、王欢欢、胡建伟、李永生、李新芝、林艳霞、吴灿华、任江辉、李建军、刘小可、徐腾、吴鹏飞、常翔洲、谢影、李保卫、张强(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肖明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