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长江、李仁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长江,李仁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特7号申请人:赵长江,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人:李仁梅,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长江与李仁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6日经松滋市洈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赵长江承担李仁梅住院医疗费(已结清)。赵长江赔偿李仁梅各项损失25800元,于签订本调解协议时一次性给付。三、本协议为此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终结处理意见,协议签订后,李仁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赵长江主张其他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长江与李仁梅于2017年6月26日经松滋市洈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田井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晏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