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沈洪东与XX、李艳娟、马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洪东,XX,李艳娟,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沈洪东,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被执行人XX,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艳娟,现住同上。被执行人马宁,现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洪东与被执行人XX、李艳娟、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3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