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陈实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陈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陈实,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陈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垫法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恢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3)垫法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波审判员 周 家 平审判员 马 中 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