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麻城市景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柳仕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景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柳仕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624号原告:麻城市景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火车站站前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仕军,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麻城市景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仕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麻城市景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景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景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麻城市景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蔡永光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