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建开与高云峰、高云霞管辖一案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开,高云峰,高云霞,高留富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337号原告:沈建开,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高建华,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峰,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沈文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霞,女,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第三人:高留富,男,195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现羁押于南京监狱。原告沈建开与被告高云峰、高云霞、第三人高留富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建开诉称,第三人系被告一、二的父亲。2013年8月8日第三人以投资建房的名义骗取原告2000万元,款项到账后,第三人向被告一通过转账方式转款705万元,向被告二转账150万元。经公安部门追赃,从被告一处追回3493189.65元,尚有3556811元未归还第三人,被告二尚有150万元未归还第三人。第三人怠于向两被告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高云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高云峰的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区京城豪苑6幢甲单元2901室,被告高云霞住所地在武进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钟楼区人民法院或者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高云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代位求偿权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高云霞住所地为常州市武进区香溢澜桥花园96幢甲单元3303室,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两被告提供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显示,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被告高云峰的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高云霞的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均不在���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或武进区法院。因两被告均申请将本案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武进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将该案移送武进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云峰、高云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震球人民陪审员 汪小芳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符益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