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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发宏与龙建国、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发宏,龙建国,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469号原告:孙发宏,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领,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地,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建国,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凯旋国际广场写字楼8楼。法定代表人:谭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波,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发宏与被告龙建国、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孙发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发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发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发宏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启明书 记 员 陈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