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王某、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训,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上虞市。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审追加被告陆某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一审对被告陆某在26份收据上签字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没有查清。一审并未释明原告申请追加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以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 军审判员 朱惠东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