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闫桂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桂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88号移送部门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闫桂财,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依据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6)黑0128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闫桂财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闫桂财应缴纳罚金18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桂财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通河县支行尾号为0734银行卡账号内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予以扣划,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郎天蓉审判员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