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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郑根伟、恩施州巴东县青树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伟,恩施州巴东县青树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郑根伟,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青树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绿葱坡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景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根伟与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青树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青树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郑根伟押金25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根伟工程款1678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郑根伟为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584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根伟已知晓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青树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郑根伟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