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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赵某、吴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女。被执行人吴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某某申请执行赵某、吴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吴某、王某某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借款本金44000元,垫交的案件受理费471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67元及承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得财产线索,在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无法联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201执202059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