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志刚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616号被执行人:赵志刚,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赵志刚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至6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志刚名下位于本市石磊小区2-2-301室房产一套,因本案标的较小,本案不宜处置,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并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赵志刚未果,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明洁 来源: